作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永泉

案情回放

年12月21日罗道先因反复右上腹疼痛一年,到泸州市江阳区同滩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囊结石、慢性胆管炎。12月23日医生黄祖友对患者进行了胆囊切除术与胆总管探查术,手术中黄祖友将罗道先胆囊切除,在探查总胆管是发现患有胆管结石,黄祖友取出结石后因没有准备大小适合的T型管,手术无法继续,医院医院的医生携带合适的T型管前往同滩中心卫生院会诊并继续手术,年1月10日患者出院。

年8月27日患者医院诊断为胆梗阻性黄疸,局麻下行PTCD术(经皮肝穿刺胆道引流),住院23天。年11月2日在泸医院,局麻下性经皮肝穿刺胆道造影与外引流管置入术,住院5天。年11月20日在第三医院,全麻下进行弹道损伤修复术与胆管空肠吻合术,住院25天。

鉴定

罗道先于年1月单方委托四川金沙(泸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同滩卫生院存在漏诊和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损伤了单管的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罗单线术后出现的梗阻性黄疸和弹道损伤修复、胆管空肠吻合术等后续治疗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定为七级伤残。

诉讼中同滩卫生院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双方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为采取胆囊切除术无过错,未诊断出胆总管结石也无过错,但术前准备不足存在过错,院方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病历记载不符合标准,造成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原因难以明确,综上同滩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70%,伤残定为十级。

年11月29日泸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胆囊切除术不应当视为一般执业活动,主刀医师黄祖友为临床(内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未再外科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手术,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

本案鉴定明确,争议不大,患方索赔各项损失共.45元,院方认为过错度和伤残等级应当按共同委托的华西鉴定所的鉴定为准。

判决

本案存在两个判决,其中民事侵权部分,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系双方共同选择后,由本院委托,且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鉴定内容,应当采纳,且主刀医师不具备独立手术资格也应当认为为医疗过错,据此将参与度上调为90%,判决同滩卫生院赔偿罗道先各项损失共96.6元。

同时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年12月16日判决黄祖友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黄祖友上诉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1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该案中手术部分无可辩驳的存在过错,医院也没有过多争辩,毕竟连耗材都没有准备就匆匆手术,且黄祖友医生究竟为什么不顾自己执业范围,执意开展手术通过判决也无从得知,但借此案我们可以明确医疗事故罪的构成。

其主体首先是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客观上要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所谓严重不负责是指①擅离职守、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以及其他情形。

本案中黄祖友医生违法诊疗技术规范,造成患者罗道先十级伤残,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身为医生,不可不懂法、不学法,明确自己的业务范围也同样重要,超范围执业就已经面临了风险,当今医学学科间壁垒已经形成,跨学科难度大,如果在陌生领域贸然开展诊疗活动,有极大可能造成医疗过错,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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